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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作者:未知     来源:网上     更新时间:200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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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为国际旅行社; 


2、 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次; 


3、 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4、 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2、 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


3、 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4、 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条 设立的合资旅行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 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 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


4、 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 


6、 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合资旅行社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为:


1、 中国合营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依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2、 中国合营者在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同意批复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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