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音 宾馆多收房费涉嫌侵权 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 中消协专家顾问、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住店旅客和酒店之间属于消费合同关系,这就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得到企业的尊重。 住店 “按天收费”本就是一个模糊的界定,因为没有明确到是按24小时一天,还是一个自然天,还是半天?有的酒店过了中午12点的结账时间一个小时,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费,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酒店应该明确时间,这应该和乘坐出租车是一样的道理,可以设定12个小时或者16个小时为起步时间,此时间段设定一个固定价钱,之后做出规定:若超过此时间一个小时可加收多少钱。 有的旅客上午入住,下午可能就走,中午跨一个结账时间,在此情况下若按照一个整天+半天房费收取住店费,显然很不合理,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此契约对于消费者就很不公平。此外,对于住宿一天需要预交两天的房费问题,邱宝昌表示:对此,他个人认为这同样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就北京市消协发出的倡议,他表示十分赞同。 中消协专家顾问、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住店旅客和酒店之间属于消费合同关系,这就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得到企业的尊重。 住店 “按天收费”本就是一个模糊的界定,因为没有明确到是按24小时一天,还是一个自然天,还是半天?有的酒店过了中午12点的结账时间一个小时,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费,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酒店应该明确时间,这应该和乘坐出租车是一样的道理,可以设定12个小时或者16个小时为起步时间,此时间段设定一个固定价钱,之后做出规定:若超过此时间一个小时可加收多少钱。 有的旅客上午入住,下午可能就走,中午跨一个结账时间,在此情况下若按照一个整天+半天房费收取住店费,显然很不合理,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核心,此契约对于消费者就很不公平。此外,对于住宿一天需要预交两天的房费问题,邱宝昌表示:对此,他个人认为这同样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就北京市消协发出的倡议,他表示十分赞同。 典型案例 宾馆多收房钱 房客告到法院 旅客下午4点入住,次日下午2点退房,不足24小时被收一天半的房费,只因其没有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因认为此属霸王条款,消费者王先生将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起诉,索赔损失6000余元。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诉称,今年3月17日下午4点,他入住了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点才退房。王先生说,他当时提出此规定不合理,宾馆说一直是这么做的,他只好多付了半日房费。 王先生认为,该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半日房费74元,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通讯费等共计6000余元。 广安门铁路宾馆销售部的负责人表示,中午12点前退房结账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反规定。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3月1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与责任”年主题论坛会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对宾馆中午12点结账行规提出质疑,指其是不合理的潜规则。张明说,宾馆在12点之前退房的行规应进行改进。 专家建议 宾馆饭店管理 更应“人性化” 中国人民大学刘静海教授表示,宾馆饭店应该严格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应强化住店旅客的责任,要人性化的计时收费,不能以一句“国际惯例”来搪塞所有问题,在住店结账的时间上至少要体现一种公平性。 比如住店按照小时收费(24小时/天),客人从22时入住,到第二天凌晨6时离开这8个小时,应该按照24小时的1/3收费,如果24小时900元,那么这8个小时应该收取300元房费。若是精确到小时,那双方都要精确,即收费和退费都应该执行一个标准。 如果不按照上述方式计费,那就应该按照“一夜”为收费标准,若是这样更不应该斤斤计较,超过几分钟就按一夜收费,这是不当得利,应该受到抵制。作为店家应该学会算大账,只要不影响晚间客人入住,就应该给客人提供方便。 刘静海教授说,大家应该充分以社会提倡的“又好又快发展”为契机,应该修改定价策略,使之更公平、更人性,这样才能体现责任感,这对维护品牌、健康发展是有好处的,这样也会吸引更多的人前来住店,千万不能因此伤了顾客的心。 上一页 [1] [2] |